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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所與醫師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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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師個人持有資產、稅務與控股公司之規劃考量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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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的五月,均為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重要時點,對於診所而言,也須先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之後,才能將所得金額,併入合夥醫師的個人綜所稅之內,再完成個人綜所稅的申報。大致上,一般診所的結算,有兩大類的申報方式:採行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結算,或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。 前者的申報方式,相對比較簡易,只要掌握各項收入來源,填打收入明細之後,即可利用財政部所頒定的費用率,直接扣除估計的費用之後,結算診所的當年度執業所得;但若採行後者申報方式的話,所需填寫的申報資料相對比較多,包含:收入明細表、薪資調查表、財產目錄、所得損益表...等,故申報程序相對比較複雜。   然而,再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時,都需要再留意一下,申報資訊是否核對正確,畢竟,診所每年申報的稅賦,至少包含:印花稅、各類所得扣繳,以及執行業務所得結算,再連動到出資醫師的個人綜所稅,故未避免產生申報上的資訊異常,仍需自我檢視一下,相關申報資訊是否可以彼此勾稽。     一、採行財政部頒定費用率申報 若採行部頒費用率結算申報的話,至少須核對:(一)診所的收入明細表加總數,是否與有扣繳憑單的收入軌跡、無扣繳憑單的收入資訊加總一致,特別是後者,較容易產生漏未申報的疏失。 (二)若診所的印花稅,是以總繳方式申報繳納的話,也需再核對一次各期印花稅申報加總數,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細表中的執行業務收入一致。(三)診所盈餘分配表資訊,是否與診所合夥合約一致。(四)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後的分配數,是否與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的執業所得申報資訊一致。 二、採行帳載核實數申報若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申報的話,至少也須核對:(一)診所的收入明細表加總數,是否與扣繳憑單的收入、無扣繳憑單的收入加總一致;仍須留意後者,是否據實申報。(二)若診所印花稅,乃以總繳方式申報繳納的話,需再核對一次各期印花稅申報加總數,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細表一致。(三)薪資調查表的明細,是否核至與一月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總表內的薪資加總數一致,若有留存薪資扣繳憑單,亦可再核對一次。(四)所得損益計算表中的租金費用、複委託費、勞務費、捐贈,是否核至一月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總表。(五)所得損益計算表中,自行調整後金額,是否已將超過限額的費用剔除。(六)財產目錄的折舊費用明細加總,是否核至所得損益計算表的折舊費用一致。(七)診所盈餘分配表資訊,是否核至診所合夥合約一致。(八)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後的分配數,是否與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的執業所得申報資訊一致。   原則上,診所須先完成結算申報,才併入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之內,故在完成診所結算之前,先核對一下申報資訊是否可以彼此勾稽,方可避免申報上的錯誤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】...more     參考資料: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    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488515.html 診所結算申報之前的自我檢查與核對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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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,如:醫師診療行為的執業報酬、藥師配藥的執業報酬...等執行業務收入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§3,並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,故無需開立發票,也無須申報營業稅。

然而,非屬執行業務報酬的營業收入,如:眼科診所附加眼鏡銷售、牙科診所附加牙刷銷售、骨科診所附加護膝銷售、動物醫院附加貓狗飼料銷售、藥局附加健康食品銷售...等銷售的收益,即存在有營業稅的要件,故須以公司或行號的型態經營,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,後續也會再跟進公司或行號的所得稅申報繳納義務。

然而,應以公司還是行號賺取非屬執業收入的營收,需考量以下兩個要件:

一、是否需建立風險防火
由於行號的責任,與個人綁定在一起,故若需要架構營運風險的防火措施的話,則需以公司型態來經營,讓醫師的風險能限制在股東出資的限額內。

二、是否需遞延盈餘分配
由於行號的獲益,與個人綁定在一起,若直接併入醫師當年度綜合所得額內的話,可能稅率相對較高,如果需遞延盈餘時,即需以公司型態經營。

再者,部分醫師與執行業務者多會考量:既然已經成立公司經營非屬執行業務的營業收入,不如再將該公司當作是自己的控股公司,把個人的股票投資、不動產購置,甚至部分執行業務收入,全數納入該控股公司名下;然而,這樣的安排,可能會產生稅賦變數的增加,甚至有違法疑慮的風險產生,包含:

一、以營運公司持有股份股權
以營運公司持有醫師個人所投資的股份或股權時,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:
(一)年度營業稅須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,恐導致多繳的稅賦變數。
(二)可能會有股份年度評價,導致未分配盈餘增減的加徵稅賦變數。
(三)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賦,相對高於個人出售時的稅賦。
(四)存在所得稅法§14之3:視為惡意遞延的稅賦隱憂。

二、以營運公司賺取執業收入
以營運公司賺取執行業務收入,存在以下的違法疑慮與稅賦變數:
(一)以公司賺取醫師執行業務收入,存在違反醫療法規的隱憂
(二)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,存在漏報繳印花稅的疑慮
(三)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,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

三、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
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,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:
(一)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,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賦較高
(二)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,不利於後代受贈與繼承上的稅賦規劃
(三)以公司名義出售或出租不動產,
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

以上變數都是在醫師以控股公司架構,規劃個人資產佈局時,需多所考量的稅賦風險與疑慮。
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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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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