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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所與醫師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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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所出資者,須具執業醫師資格-論投資人門檻與實務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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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雖然每一個私人診所都是開業醫師的個人執業場域,亦是個人出資的診療空間,但畢竟初始成立私人診所的資金挹注,可不是一筆小數目,故私人診所加盟連鎖品牌的診所體系,尋求更多資源與品牌效應之時,經常可見管理中心或控股公司(下稱:總管理公司)從旁提供必要協助的角色;而這類的總管理公司,經常在連鎖品牌診所的體系中,扮演以下的行政職能,包含:一、固定資產建置例如:由總管理公司承租診間所需的診療空間,並由工班依集團CIS統一裝修,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;或由總管理公司購置(調度)診療所需的設備、相關固定資產,如:車輛、伺服器、冷凍設備...等,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個人私診所,藉以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初期成本壓力。二、相關耗材統購例如:由總管理公司協助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統一採購所需要的耗材,藉此控制成本與統一品質;或為體系內的診所醫師安排研討會或進修課程,以精進診療技術或管理知識,甚至是統一安排專職公司處理醫療廢棄物的清運,或診間的消毒與清理,或為體系內的私人診所提供管理協助,如:稅務申報、節稅規劃、人事制度建置、醫務管理流程改善、資訊系統建置...等;諸如此類,私人診所共同所需的經營支援,皆由總管理公司統一處理,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經營成本。三、緊急資金調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,若有營運所需的資金不足之時,總管理公司亦會提供資金融借與調度的協助,以解決燃眉之急。然而,在制定體系內各私人診所與總管理公司之間的顧問合約時,必須留意以下的合理性問題:一、是否可以描述具體服務內容諮詢費多屬定額給付,但每年獲利卻是動態在發生;總管理公司為了取得每年動態的獲利,與體系內的私人診所,簽署一份不合理,甚至無法解釋諮詢、顧問的具體內容為何,且諮詢費用還每年不斷上下浮動的顧問合約;此類為了收款而擬定之合約,可能存在違法疑慮與診所費用遭剔除之風險。二、合約內的顧問費用是否合理提供顧問諮詢所收取的顧問費,必有市場上,可受公評的合理價格,若總管理公司為收款而擬定高額顧問合約,且無法解釋具體諮詢內容與計價邏輯,即存在診所支付總管理公司之顧問費用,遭剔除的風險。三、諮詢費是否與診療收入有關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§14之規定: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,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,故依據合約要求,體系內各私人診所支付總管理公司的費用,是否與診所之診療收入直接相關?若無關者,不能列為診所的業務費用。實務上,在這些總管理公司法人背後的股東與投資者,也希望藉由解決私人診所開業初期,醫師需要大量資金投注的需求,透過支援性質的職能,以諮詢費、管理費、顧問費...等名義,賺取可能的獲利空間。但如果總管理公司的年度諮詢費被稅務機關剔除,導致私人診所開業醫師需要再補稅的話,由誰承擔?如何承擔?這就必須要再進一步細究了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連鎖診所稅務架構與外部投資者應注意事項】 ...more【控股公司在醫師節稅架構上的運用解析】..more【診所、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】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02251.html 私人診所與總管理公司的顧問合約探討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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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機構,是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機構(
醫療法§2),亦即,私人診所乃是執業醫師進行診療的場域,故私人診所的出資者,必須是具執業資格的醫師,而申請私人診所設立者,即為負責醫師(醫療法§18)。

由此可知,私人診所的體系,異於公司法人,公司可容納外部投資人,甚至對不特定的第三方,依法公開發行股份,但診所即是執業醫師個人,故診所並不具備所謂被投資的體制與適法性。

多家診所雖可採行聯合執業的方式運行(醫療法§13),但聯合執業的合約,必須載明執行業務者的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戶籍地址、分配盈餘比例...等資訊,並於申報診所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時,檢附國稅局辦理申報(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§5)。

倘若,不具備執業資格者,列名於申報資料與合約中時,依據
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§7,將發生以下的風險與疑慮:

一、聯合執業的稅上認定被抹除
國稅局一旦發現,有執業資格者,與非具執業資格的人,共同列名在執行業務所得的申報資料上時,未具資格者將不被視為聯合執業而被直接抹除;亦即,當未具執業醫師資格的投資人,被列在診所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的資料上時,國稅局會將該名不具執業醫師資格的人
,直接視為非聯合執業。
 
二、通報執行業務的主管機關
除了在稅上不被認定為聯合執業以外,國稅局也會通報執行業務(診所)的主管機關,包含:主管私人診所執行業務的衛生福利部、各縣市政府。

三、執業醫師名義上為承受所得與稅捐之出資人
再者,實務上,未具醫師資格的投資人,可能以合約方式,雙方約定由執業醫師待持出資額,申報資料上,也僅呈現執業醫師為出資人,若產生超過執業醫師所應負擔的綜所稅,則由投資人補貼執業醫師的稅賦損失;但如果投資人未補貼醫師的稅賦損失,甚至發生投資人相應不理診所發生的醫療糾紛,執業醫師也無法免責,僅能依合約要求返還。同樣的,如果執業醫師不將待持出資額的所得分配給投資人,投資人也只能依合約主張權利,這都將會是很辛苦的過程。

現實上,有些未具醫師資格的投資人,有出資的實力與意願,而私人診所確實也需要投資人的資金支援,畢竟,診所門面的裝潢與租賃、診療設備的購買與建置、人事成本的支出...等,都是巨資。而實務上,投資人多半會以成立控股公司或醫管公司的方式,先替診所解決初期巨額資金的投資問題,再回過頭,以分期顧問費的名義向診所請回款項,並回收投資獲益。

然而,這樣的運作模式,也並非毫無風險可言,例如:控股公司或醫管公司究竟提供哪些實質顧問諮詢服務,足以證實該費用與診所執行業務收入相關,若無關或無法具體說明的話,仍存在稅務機關剔除補稅的風險。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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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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