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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教事業經營的稅賦考量:公司法人與個人經營的比較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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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企業(公司、行號、事務所)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,然而,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,會維持多久多長,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;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,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?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,究竟應該如何納保,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?首先,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:一、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: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,絕大部分的工時、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,且已依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二款: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僱者)】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,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;亦即,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,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。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,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,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,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,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。 二、全職創業者(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)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,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,各有不同,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,是自營作業者,還是自營業主,而有差異:(一)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,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,依【第二類】被保險人的身分,已於工會加保,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,達到稅籍登記門檻,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,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,無須更動;直到聘僱員工,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,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,並退出工會,改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。 (二)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,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,從事全職創業的話,此時,就應該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,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,如:加入工會並納保,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。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,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,若未依法納保的話,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,不得不慎之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老闆的勞健保、退休金、二代健保之解析】...more【勞保、健保、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】...more   參考資料: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    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12769.html 一人企業(負責人)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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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補習班、安親班、幼兒園...等的補教事業,大致上,可區分為:非營利機構附屬經營、公司法人附屬經營,以及私人經營這幾大類,而其中又以私人經營的補教事業佔比最高。

而就稅賦的角度來看,公司法人附屬經營與個人經營之補教事業(補習班、安親班、幼兒園),兩者在稅賦結構上,存在著些許差異:

一、經營活動的稅賦
(一)公司附屬:
以公司名義經營附屬補教事業之時,與教育相關的銷售額,依法免納營業稅(
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§8);但若公司有他項應稅銷售額(5%),例如:銷售文具、授權教案著作權...等發生的話,公司則為兼營營業人,於申報營業稅時,需針對應稅、免稅比例,當期調整進項稅額,與免稅比例有關之進項稅額,不能抵扣營業稅的銷項稅額;但營業稅的概念,乃屬代收代付性質,故由消費者承受,而非公司的稅賦負擔。
(二)個人經營:
個人經營的補教事業,歸屬於個人執行業務暨其他收入範疇,且與教育相關的收入,無須課徵營業稅,但需課徵印花稅(0.4%);然而,印花稅的概念,是自行吸收,與代收代付的營業稅體系,有蠻大的相異。再者,如果私人補教事業有應稅銷售額(5%)發生,如:銷售文具、授權教案著作權...等時,亦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,並報繳營業稅。


二、營利獲益的稅賦
(一)公司附屬:
公司附屬補教事業的獲益,併入公司稅基,並課徵營所稅(20%);然而,公司多了盈餘不分配的遞延選項,是故,補教事業的獲益若不分配股東,股東將不會有綜所稅的課徵,但未分配的盈餘也將被多加徵未分配盈餘稅(5%)。
但晚一點分配盈餘,實質稅賦是否一定比較重?這倒是存在許多變數,包含:公司法人可適用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,以及後續虧損於公司註銷時尚須精算剩餘淨值...等,都有稅賦上的未定數。
(二)個人經營:
個人補教事業的當年度結算,直接併入個人綜所稅的其他所得之中,無法遞延,故最高稅賦可能高達40%;由此可知,私人補教事業並不存在未分配盈餘加徵的問題與選項。

三、二代健保補充保費
(一)公司附屬:
公司附屬補教事業的盈餘,在分配個人股東之時,亦會跟進二代健保預扣補充保費的責任。
(二)個人經營:
個人經營補教事業的結算所得,性質屬於個人其他所得,並非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費基。

是故,以公司法人附屬經營補教事業,以及個人名義經營,各有不同優缺點,端看經營者自身的考量與決策而定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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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


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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