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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立閉鎖性(股)公司前的決策點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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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,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專章,望文生義即股份可用章程限縮轉讓的自由度,而限縮的方式,需於章程之中,清楚載明,例如:需所有股東同意才能轉讓股份,或至少2/3股東同意才能轉讓...等。透過股份閉鎖的特性,可以達到以下效益,包含:1.可防止股份轉讓給競爭對手2.可防止相對稀釋既有股東,對公司的控制權3.可鞏固經營團隊的營運穩定度4.可避免公司股東會,滲入既有股東不想納入的成員是故,新創事業,甚至是家族事業,多所會考量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經營,但也由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沒有轉讓自由度,因此,閉鎖性結構的公司,股東人數有法規的上限,亦無法公開發性。但以投資者的角度觀之,如果投資一家有前景的新創公司,但股份卻不能在適當時機出售,以賺取資本利得,對於投資者而言,可能會在投資當下有所躊躇,甚至嘎然而止,反而不利於資金的募集。然而,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閉鎖效益,並非牢不可破,只要透過間接持股的架構,即可破解閉鎖的功效;例如:某甲股份有限公司,先設立乙股份有限公司(一般),再投資丙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,即便丙公司屬閉鎖性的公司,僅閉鎖丙公司的股份,並不影響乙(股)公司的股份轉讓;故甲(股)公司仍可在適當時機時,出售乙(股)公司的股份,以賺取資本利得。然而,對於丙閉鎖性(股)公司而言,將會產生閉鎖不全的瑕疵,這是新創事業在規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之前,需再為考量的閉鎖破口。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新創科技事業的營運與財稅攻略】...more【公司設立、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參考資料: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483697.html 新創事業:閉鎖性(股)公司的閉鎖功效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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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通過以來,閉鎖性(股)公司的特性,慢慢受到創業者的關注與重視。特別是對於新創公司而言,以往最讓創業核心團隊擔心的問題,例如:為了資金的挹注,不得不放棄股權比重,或擔心當公司成長到一定規模,卻因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,導致經營發生顛頗,甚至是對於資本到位方式的限縮,都在閉鎖性(股)公司的型態下,找到了解決的方法。

閉鎖性(股)公司的相關規範,位於公司法第356條之1~356條之14,他們如同一塊準備窯燒的陶土般,隨著創新團隊對未來發展的需要,捏製出適合自己的載具與容器,善用之,則可為新創團對帶來相當大的助益。

其中,對新創團隊來說,最大的亮點,包含:

一、可用勞務或信用,抵充公司出資。
二、可在章程中,載明股份轉讓限制。
三、可以發行無面額股份。
四、可針對公司需要,發行具特色性的特別股。如:複數表決權,或特定事項否決權。
五、給予股東會開會方式與決議方式,更多的彈性。

但不可諱言的,閉鎖性(股)公司的型態,也有以下的特性,是創業者需要掌握的:

一、2018年公司法的修法,已讓大部份閉鎖性(股)公司的特性,外溢到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上了。

二、閉鎖性(股)公司雖然限制了股份的自由轉讓,但並非強制股份必須在某時點迴轉給特定對象,如:在員工離職時,必須將持股轉回公司。

三、對外部投資人而言,也會多了一些顧忌與躊躇。假若外部投資人明瞭,當他在適當時點,想移轉持股,卻受限於閉鎖性(股)公司章程,對股份轉讓的限制時,是否會影響到其投資意願?

四、第三點的特性,原則上,可透過多層架構予以突破,最終導致閉鎖失效。此時,外部投資人或許可思考,是否透過境外公司的架構,或境內投資公司的方式,間接持有閉鎖性(股)公司,以便讓自己的持股轉讓,多一些彈性空間。

五、外部投資人若明瞭營運團隊擁有負數表決權,或特定事項否決權,導致經營權難以被監督或撼動的話,是否影響到外部投資人的投資意願?連帶讓閉鎖性(股)公司的集資過程,受到一些阻礙?這是雙方必須要考量的關鍵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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