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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三大保障 (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、勞工退休金),是否顧全?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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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一人企業(公司、行號、事務所)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,然而,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,會維持多久多長,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;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,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?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,究竟應該如何納保,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?首先,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:一、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: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,絕大部分的工時、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,且已依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二款: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僱者)】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,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;亦即,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,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。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,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,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,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,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。 二、全職創業者(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)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,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,各有不同,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,是自營作業者,還是自營業主,而有差異:(一)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,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,依【第二類】被保險人的身分,已於工會加保,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,達到稅籍登記門檻,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,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,無須更動;直到聘僱員工,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,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,並退出工會,改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。 (二)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,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,從事全職創業的話,此時,就應該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,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,如:加入工會並納保,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。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,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,若未依法納保的話,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,不得不慎之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老闆的勞健保、退休金、二代健保之解析】...more【勞保、健保、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】...more   參考資料: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    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12769.html 一人企業(負責人)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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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員工一旦進入公司任職,資方即應該確認員工的三項保障,是否均已依法到位,包含: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與退休金,是否均已依法顧全,意即在員工到職的第一天起,即應該完備。

一、勞工保險
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勞工,其保障範圍囊括了員工的生老病死(生育、老年、傷害與殘廢、死亡),因此,當公司沒有員工,僅負責人一人公司的話,是無法成立投保單位的。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的規定,員工數達五人以上的公司或事業,均應成立勞保投保單位,並將員工悉數納保。
若員工人數未達五人的公司或事業,一旦員工發生職災而受有傷害,即便公司未成立投保單位,雇主仍應負起全數該負擔的責任;故即便員工人數未達五人,企業仍依法成立投保單位的話,至少雇主的經營風險,可以有部份分散的效益。

二、就業保險
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亦為勞工,保障的範圍乃針對員工【非自願性的失業事故】,同樣當公司沒有員工,僅負責人一人公司的話,也是無法成立投保單位的。
但有別於前述勞工保險,其有員工達五人以上的強制條件,就業保險的不同處在於:只要有一位員工,就應該要納保,此點,值得業主多加留意。

三、勞工退休金
勞工退休金制度,乃強制雇主必須按月按工資,提繳至少6%的勞工退休金,存入勞工【個人退休金專戶】之內,持續累積到勞工達到法定退休門檻為止。由於該退休金專戶的所有權,是屬於勞工個人,故勞工並不會因為轉職而導致退休金無法請領,更能顧全勞工老年的退休生活。
同樣的,只要有一位員工,業主就應該要提繳退休金,故有別於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,前者退休金提繳是強制性的,只要有一名員工的業主就需要強制提繳;而後者勞工保險,則是社會福利保險,只有員工達五人以上的企業,才有強制納保的強制性。

員工奉獻其時間與青春給公司,創造了公司穩定成長的契機,是公司的一份子,也是公司的一家人,業主應依法要顧全的三大保障,就應該要面面俱到,一點點都不能少也不要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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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勞保、健保與退休金制度解析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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