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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號登記之後,應留意的二代健保問題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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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一人企業(公司、行號、事務所)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,然而,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,會維持多久多長,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;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,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?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,究竟應該如何納保,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?首先,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:一、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: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,絕大部分的工時、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,且已依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二款: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僱者)】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,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;亦即,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,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。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,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,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,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,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。 二、全職創業者(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)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,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,各有不同,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,是自營作業者,還是自營業主,而有差異:(一)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,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,依【第二類】被保險人的身分,已於工會加保,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,達到稅籍登記門檻,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,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,無須更動;直到聘僱員工,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,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,並退出工會,改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。 (二)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,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,從事全職創業的話,此時,就應該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,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,如:加入工會並納保,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。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,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,若未依法納保的話,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,不得不慎之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老闆的勞健保、退休金、二代健保之解析】...more【勞保、健保、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】...more   參考資料: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    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12769.html 一人企業(負責人)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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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連結:http://vip.asia-learning.com/cfat/article/detail/277220426

 
自二代健保施行後,為以往僅以固定薪資,作為單一投保依據的健保制度,帶來了包含:高額獎金、兼職所得、執行業務所得、利息收入、租金收入、股利收入...等六大收益的補充保費,亦健全且充足了健保系統上的資源,為我國健保制度帶來了莫大的助益。

但由於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計算、扣費、繳納與申報之責,都在業主身上,故業主的責任可以說是非常的大,若以中小企業所面對的各類綜合所得者,再進一步區分的話,大致上,可將其分類如下:

一、勞工
正職勞工,其與六大補充保費中的【高額獎金】有關。
非正職勞工,其與六大補充保費中的【兼職所得】有關。

二、非勞工
非正職委外,其與六大補充保費中的【執行業務所得】有關。
債權人,其與六大補充保費中的【利息收入】有關。
出資房屋或財產之個人,其與六大補充保費中的【租金收入】有關。
個人股東,其與六大補充保費中的【股利收入】有關。

故當行號登記完成之後,就以上各項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來看,只要:
行號聘僱員工(包含正職與兼職),即有高額獎金、兼職所得連動二代健保的可能。
只要外包工作給外部者,即有執行業務所得連動二代健保的可能。
只要有債權人,即有利息收入連動二代健保的可能。
只要向個人租賃房產或物產,即有租金收入連動二代健保的可能。

唯獨股利收入該項比較特別,由於行號淨利乃在當年度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,且沒有扣繳申報程序與扣繳憑單,這與公司盈餘以股利形式分配股東有所不同,故當行號當年的淨利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之後,即已無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問題。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【勞保、健保與退休金制度解析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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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號:營利登記、稅務申報、勞健保之解析】...more

【二代健保的解析與因應】...more


參考資料:
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

 
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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