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1
最新消息
2
營業登記
3
公司設立的登記資本、實收資本之意義與決策4
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
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一人企業(公司、行號、事務所)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,然而,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,會維持多久多長,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;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,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?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,究竟應該如何納保,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?首先,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:一、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: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,絕大部分的工時、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,且已依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二款: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僱者)】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,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;亦即,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,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。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,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,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,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,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。 二、全職創業者(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)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,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,各有不同,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,是自營作業者,還是自營業主,而有差異:(一)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,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,依【第二類】被保險人的身分,已於工會加保,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,達到稅籍登記門檻,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,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,無須更動;直到聘僱員工,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,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,並退出工會,改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。 (二)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,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,從事全職創業的話,此時,就應該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,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,如:加入工會並納保,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。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,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,若未依法納保的話,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,不得不慎之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老闆的勞健保、退休金、二代健保之解析】...more【勞保、健保、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】...more   參考資料: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    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12769.html 一人企業(負責人)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-04-05 2026-04-05
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12769.html
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12769.html
https://schema.org/EventMovedOnline https://schema.org/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
2025-04-05 http://schema.org/InStock TWD 0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12769.html

相關連結:http://vip.asia-learning.com/cfat/article/detail/277220483


無論是設立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制度,亦或是登記境外國際商業公司(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)的資本架構,其在登記資本與實收資本上的核心精神,其實是一致的;在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概念之下,股東(Shareholder)擁有公司,並選任董事(Director)營運公司,故理論上,股東對公司具備所有權,而董事對公司則是擁有經營權。而設立公司的資本額,之所以會區分為登記資本(Registered Capital)、實收資本(Paid-in Capital)差異的原由,如下分述所示:

一、登記資本
當董事營運公司所需要的資本,自然是向股東伸手;然而,若董事十年營運大計,預計需要的總金額是十億的話,要股東一口氣拿出十億,放在公司長達十年之久,可能會壓縮到股東的其他投資計劃。

故此時,股東在章程上,所做出一項對董事的承諾:股東承諾會拿出十億給董事,但目前董事若僅需要一億的話,股東就先集資一億給公司,待董事需要資金時,再陸續到位剩餘股本,採行分次到位(分次發行股份)的方式,陸續到位資本。前述股東在章程上所做出的承諾,即為登記資本,也稱為章訂資本,或額定資本;而股東實質到位公司的資本,則為實收資本。


二、實收資本
資本實收的方式,可以是公司需要的資金、資產、技術、勞務,或是債權,但一旦資本確實均已到位,董事即辦理變更登記,並發行股本,故董事必須確定公司所需的資產均已到位,才能依法發行新股,且每次發行股份的價格必須一致。

也因為發行新股,必然稀釋既有股東的舊有股權,因此,董事發行新股時,必須先通知既有股東,讓既有股東得先依持股比例,儘先分認;若逾期未認購的話,才能洽特定人認購。換句話說,實收資本,亦可視為股東願意承擔的責任上限。

原則上,實收資本是不會減少的,除非個別股東退股,或集體股東減資(彌補虧損或退還企業過剩現金),否則實收資本在分次發行之下,會一直增加達到登記資本為止;若實收資本已達登記資本門檻,但公司尚須再增資的話,此時,就需要股東同意修改章程,以擴大公司章程上的登記資本,否則不得為之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【公司設立、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

【境外公司與OBU查核關鍵與解析】...more


【OBU法人文件盤點、審查關鍵與辨識趨勢】...more


參考資料:
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


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

 

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