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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股東會權責範圍,看經營權、所有權的差異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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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企業(公司、行號、事務所)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,然而,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,會維持多久多長,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;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,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?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,究竟應該如何納保,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?首先,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:一、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: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,絕大部分的工時、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,且已依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二款: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僱者)】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,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;亦即,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,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。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,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,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,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,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。 二、全職創業者(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)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,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,各有不同,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,是自營作業者,還是自營業主,而有差異:(一)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,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,依【第二類】被保險人的身分,已於工會加保,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,達到稅籍登記門檻,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,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,無須更動;直到聘僱員工,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,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,並退出工會,改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。 (二)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,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,從事全職創業的話,此時,就應該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,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,如:加入工會並納保,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。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,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,若未依法納保的話,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,不得不慎之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老闆的勞健保、退休金、二代健保之解析】...more【勞保、健保、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】...more   參考資料: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    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12769.html 一人企業(負責人)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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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切割與分離,主要是希望能落實法人內部與外部的權責,得以相互制衡;公司的所有權,屬於出資的股東,而公司的經營權,則屬於公司的董事(會)。

這樣的制衡設計,乃是希望股東在出資之後,選擇專業人士全責經營公司;無論股東會,是從眾多持股的股東中選任,亦或是由外部委任未持股的專家,這項制度,均希望能藉專業人士的專業能力,以董事會的多數決程序,來追求股東權益的最大化;股東單純投資且充分信任董事(會),而董事則戮力展現專業,以將股東會所期待的報酬極大化。

也正因為,初衷始於股東會擁有公司股權並僅負資本之責,是故,股東會對於公司的日常營運,理當不能過度介入與干涉,畢竟,依公司法第200條之規定,除公司法,或公司章程有規定必須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,
董事(會)才是對營運績效負起全責的單位。

是故,股東會能介入的範圍,依公司法的相關規定,僅包含:

一、對股東會之權益
1.股票面額的改變
2.停止公開發行程序
3.減資
4.重大影響之資產移入或移出
5.制定章程
6.修改章程
7.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
8.解散公司

二、對董事與監察人的制衡
1.查核表冊、承認表冊
2.議定董事報酬
3.選任或解任董事
4.選任或解任監察人
5.解除董事競業之限制

三、其他公司法規範股東會決議之範疇

除之之外,公司的營運與發展,事實上,都是董事(會)的經營權範圍,股東會僅能在董事(會)績效不彰或是其他要件下,全面改選董事(會),但無法對董事(會)的決議,直接下指導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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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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