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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資金,不應草率恣意匯出給股東、董事或他人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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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企業(公司、行號、事務所)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,然而,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,會維持多久多長,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;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,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?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,究竟應該如何納保,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?首先,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:一、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: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,絕大部分的工時、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,且已依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二款: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僱者)】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,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;亦即,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,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。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,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,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,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,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。 二、全職創業者(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)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,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,各有不同,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,是自營作業者,還是自營業主,而有差異:(一)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,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,依【第二類】被保險人的身分,已於工會加保,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,達到稅籍登記門檻,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,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,無須更動;直到聘僱員工,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,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,並退出工會,改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。 (二)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,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,從事全職創業的話,此時,就應該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,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,如:加入工會並納保,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。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,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,若未依法納保的話,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,不得不慎之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老闆的勞健保、退休金、二代健保之解析】...more【勞保、健保、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】...more   參考資料: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    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12769.html 一人企業(負責人)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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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業之後,許多中小企業的業主,或許以為公司的錢,要不就是自己出資的,要不就是靠業績賺進來的,橫豎都是自己的;既然這些放在公司的錢,都是屬於自己的,想借就借、想拿就拿、想挪就挪、想領就領,卻輕忽了法規上,應有的規範與限制。

是故,公司的資金,是不應該無端匯給股東、董事(負責人),甚至是第三者的,公司的資金就是公司的資金,任何公司資金的進出,都應恪遵公司營運的所需而為。事實上,在公司法中,是有禁止公司資金任意匯出的相關規範的,包含:

一、不當退款股東(公司法§9)
公司法第9條,主要在規範資本實收的真實性,以確保法人商業行為下的交易安全;是故,當股東出資設立公司,或現金增資之後,該資金就屬公司專用,若用於公司營運開銷支出,或買進資產商品存貨,是沒有問題的;但用於公司營運支出的相關款項,勢必有相對應的收據、發票或憑證可以佐證,例如:支付房租會有租約為證,購買存貨會有發票為證,支付薪資會有薪資印領清冊,支付車資會有經手人證明。但若在完成公司設立或現金增資之後,將股款退還給出資的股東,即違反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,而產生相關違法的究責。

二、不當借款股東(公司法§15)
公司法第15條,主要規範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的限制,以確保法人還款能力不受侵擾,是故,公司的資金,不得出借給股東與任何他人,除非,在符合例外的狀況下,僅能出借給其他公司或行號。而當公司負責人,以借款名義將公司資金挪移給自己,即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規範,公司負責人與借款人,要負起侵擾法人還款能力的連帶賠償之責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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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


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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