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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紅:海外平台的分潤,該如何認列所得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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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補習班、安親班、幼兒園,除有正職老師帶班之外,在多元化的教學之下,亦會聘請鐘點老師負責才藝、運動、棋藝、音樂、語言...等的教學,而鐘點老師也會在各園所之間來回跑班。然而,鐘點老師所獲取的報酬,應屬執行業務收入之稿費(9B),還是兼職薪資所得(50),眾說紛紜、莫衷一是;但兩者在補習班的二代健保自負額與扣繳責任,以及鐘點講師個人二代健保扣費門檻與稅賦上的免稅額,都有不同的規範。依據台財稅第14917號函之規定,鐘點老師的獎酬,究竟屬於稿費(9B),還是薪資所得(50),有著清楚的界定:一、稿費(9B):身分具針對性:專家、學者講述具針對性:專題之演講給付方扣繳責任:單次給付超過2萬,預扣10%稅金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:無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:單次給付達2萬,預扣補充保費講師之所得稅:稿費(9B)一年18萬免稅案例:幼兒園的園方,請大學教授,為幼兒家長舉行三小時的專題演講,分享學齡前兒童的心理成長二、兼職薪資所得(50):鐘點費身分不具針對性:授課人員(不受限於必須是教授或教員)講述不具針對性:訓練班、講習會,或類似之活動給付方扣繳責任:單次給付逾薪資扣繳稅額表之最低門檻,預扣5%稅金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:有;(給付薪資-受雇員工健保投保金額)*補充保費費率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: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,預扣補充保費講師之所得稅: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案例:幼兒園的園方,請跑班老師,定期每週三下午,教幼兒員學生下圍棋由此可知,補習班、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報酬,應屬兼職薪資所得(50)居多。再者,補習班是否需要為鐘點老師投保社會福利保險,包含:就業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勞退金提繳,則需看補習班、幼兒園與鐘點老師之間的關係,是雇傭關係,還是委任關係而定,前者則須依法完成納保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私人補習班、幼兒園、安親班之稅賦申報】...more【員工薪資扣繳、勞健保與二代健保扣費與申報】...more【二代健保解析與說明】.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02037.html 補習班、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所得性質與二代健保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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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的影響之下,放大了宅經濟的規模,無論是居家瀏覽網路節目,亦或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商品,都創造了所多知名的網路直播主、網路紅人(俗稱:網紅),熱絡的電商交易與網路頻道,也為網紅帶來了豐沛的個人所得。

就網紅的獲益來源,大致上,可以區分為以下幾類:
一、海外影音、串流頻道平台的廣告分潤或頻道分潤
二、國內、境外廠商的代言收益或業配收益
三、網紅經營自有品牌的銷售交易或開團交易
四、粉絲的熱情捐助或贊助
五、其他無法歸類的收入

以上的各項收益,可能隨著網紅的個人知名度攀升而逐步發生,甚至同時都有多元獲取的可能;但其中,需要進一步釐清的,乃是海外影音平台,或海外串流影音頻道的分潤獲益。

許多直播主、媒體工作者、網路知名創作者,或音樂創作者,根深蒂固的以為:只要是源於海外影音平台,或海外串流頻道所給予的分潤,都算是海外所得。只要是海外所得,要超過NTD670萬,才有繳稅的義務。

事實上,海外所的的判斷方式,不是看匯款的來源,而是要看所得的真正性質:


一、所得性質的判斷,以勞務提供地,為主要的判斷依據
(一)境內所得

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的規定,當直播地在台灣、後製處在台灣、上傳影音檔所在地也在台灣,即代表勞務提供重心在境內,是故,海外影音平台所給予個人的分潤,乃屬個人沒有扣繳憑單的境內所得,依法申報的適用稅率是5%~40%,並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性。

(二)海外所得
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,若所得性質,屬於海外所得的範疇,則納入基本所得額,計算最低稅賦,若超過NTD670萬,則可能產生納稅義務。但符合海外所得的報酬,其勞務提供地必須在境外,例如:直播地、後製處、上傳檔案所在,及勞務提供重心在海外,所謂得的對價報酬,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。

但依據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的,若為海外執行業務報酬,須舉證執行業務登記文件、收支損益報告;若為海外薪資所得,則須舉證聘僱合約、薪資明細證明,且都需要有所得來源地的納稅證明;若為海外其他所得的話,則須提供其他相關文件,是故,對於取得海外影音平台或串流頻道分潤的個人而言,該如何備妥舉證報酬為海外所得的相關文件?是一個需要妥適準備的關鍵。


二、以商業組織獲取境內境外利潤
月營業額達到門檻以上,依法必須完成稅籍登記與商業登記,然而,無論是以行號,還是公司,獲取前述網紅的相關利潤,完全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空間,海外所得僅限個人綜所範疇,無關於商業組織的營利所得。

是故,當網紅以商業組織獲取各項境內、境外利潤之時,營業稅、營所稅、各類所得扣繳申報,則為商業組織的申報義務與範圍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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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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