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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紅:海外平台的分潤,該如何認列所得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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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,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,無論是否逾50%,個人申報綜所稅時,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,包含:一、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二、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,包含:英文名稱、設立國家、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、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...等資訊,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,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(CFC)。若不是個人的CFC,僅需揭露公司資訊、持股資訊即可,若是個人的CFC,即須再繼續填寫【個人受控外國企業(CFC)營利所得計算表】;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,依序是: 第一部分: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,包含:(一)CFC公司基本資料(二)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(三)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:當年度盈餘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當年度損益、權益法下投資損益、已實現投資損益...等(二)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(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) 第三部分: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(二)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:歸課所得計算(一)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,免填 第五部分: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,包含:(一)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(視為實現值)(二)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.全數匯入金額2.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3.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(三)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(四)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  換言之,個人申報綜所稅時,應謹遵以下規範:一、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: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(如:英屬維京群島BVI)公司股份,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,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。二、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: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,致使該BVI公司成為個人的CFC,無論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,都須申報CFC公司的相關財務與稅務資訊。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須申報營利所得計算表的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與第五部份;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則須申報: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、第四部份與第五部份。三、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表連動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話,即須將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,再連動至個人最低稅負申報系統中,計算納稅義務並一併申報。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,應多加留意申報規則。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個人受控公司(CFC)申報書之填寫與應備文件】 ...more【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(折扣碼:TC1157ZHA)】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487367.html 個人-受控外國公司(CFC)申報表填寫說明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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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的影響之下,放大了宅經濟的規模,無論是居家瀏覽網路節目,亦或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商品,都創造了所多知名的網路直播主、網路紅人(俗稱:網紅),熱絡的電商交易與網路頻道,也為網紅帶來了豐沛的個人所得。

就網紅的獲益來源,大致上,可以區分為以下幾類:
一、海外影音、串流頻道平台的廣告分潤或頻道分潤
二、國內、境外廠商的代言收益或業配收益
三、網紅經營自有品牌的銷售交易或開團交易
四、粉絲的熱情捐助或贊助
五、其他無法歸類的收入

以上的各項收益,可能隨著網紅的個人知名度攀升而逐步發生,甚至同時都有多元獲取的可能;但其中,需要進一步釐清的,乃是海外影音平台,或海外串流影音頻道的分潤獲益。

許多直播主、媒體工作者、網路知名創作者,或音樂創作者,根深蒂固的以為:只要是源於海外影音平台,或海外串流頻道所給予的分潤,都算是海外所得。只要是海外所得,要超過NTD670萬,才有繳稅的義務。

事實上,海外所的的判斷方式,不是看匯款的來源,而是要看所得的真正性質:


一、所得性質的判斷,以勞務提供地,為主要的判斷依據
(一)境內所得

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的規定,當直播地在台灣、後製處在台灣、上傳影音檔所在地也在台灣,即代表勞務提供重心在境內,是故,海外影音平台所給予個人的分潤,乃屬個人沒有扣繳憑單的境內所得,依法申報的適用稅率是5%~40%,並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性。

(二)海外所得
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,若所得性質,屬於海外所得的範疇,則納入基本所得額,計算最低稅賦,若超過NTD670萬,則可能產生納稅義務。但符合海外所得的報酬,其勞務提供地必須在境外,例如:直播地、後製處、上傳檔案所在,及勞務提供重心在海外,所謂得的對價報酬,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。

但依據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的,若為海外執行業務報酬,須舉證執行業務登記文件、收支損益報告;若為海外薪資所得,則須舉證聘僱合約、薪資明細證明,且都需要有所得來源地的納稅證明;若為海外其他所得的話,則須提供其他相關文件,是故,對於取得海外影音平台或串流頻道分潤的個人而言,該如何備妥舉證報酬為海外所得的相關文件?是一個需要妥適準備的關鍵。


二、以商業組織獲取境內境外利潤
月營業額達到門檻以上,依法必須完成稅籍登記與商業登記,然而,無論是以行號,還是公司,獲取前述網紅的相關利潤,完全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空間,海外所得僅限個人綜所範疇,無關於商業組織的營利所得。

是故,當網紅以商業組織獲取各項境內、境外利潤之時,營業稅、營所稅、各類所得扣繳申報,則為商業組織的申報義務與範圍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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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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