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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紅經濟:直播主個人所得稅賦、二代健保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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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依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,允當地將每一個營運過程,詳實地記錄於日記帳上,而入帳依據的乃是:外來憑證、對外憑證與對內憑證;然而,入帳憑證範圍並不限於統一發票或扣繳憑單...等稅法上的合規憑證,只要能忠實呈現營運軌跡的單據,都能作為入帳上的依據;是故,依會計準則入帳後的財務報表,與依據稅法調整後的稅務申報書,必然存在著差異。而該項差異,包含:永久性差異、暫時性差異兩類,其中又以永久性差異發生的佔比最高,故當帳上呈現虧損現狀時,永久性差異可能反轉稅務申報書,導致稅基為正的繳稅結果;也正因為這種稅上虛盈實虧的無奈,導致許多實務上的稅賦安排手法,不小心落入了違法的泥淖之中。而常見的違法安排,包含以下三種:一、不法憑證安排例如:將非屬企業營運相關的支出憑證,列入企業費用帳上;尤有甚者,以非法方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或人頭薪資,用於稅務申報的抵扣上。二、不法申報安排例如:設立多家企業以分散營業額,在不符合書審要件的情況下,利用書審申報方式逃避稅捐責任;尤有甚者,以不符合書審要件的企業,逃漏個人高額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。三、外圍帳戶隱匿例如:以簡單粗暴的他人帳戶、外圍帳戶,或境外公司OBU帳戶、海外帳戶,隱藏應申報所得的金流。雖然實務上常見前述各種態樣,但恐已涉及高度稅務疑慮,甚至是稅務洗錢上的不法行為;而諸類不法安排,均有著同樣的徵兆,即:出現無法解釋的鉅額資金存量或流量。而之所以會出現無法解釋的資金存量與流量,乃因:一、不實費用憑證雖導致稅賦少繳,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二、不法書審企業雖分散營業額致使稅少繳,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三、外圍帳戶隱匿企業未報稅的金流,但收款帳戶無法解釋資金存量與流量當巨額資金存量或流量,與業主申報收入迥異之時,稅務風險與查核爆點即會油然而生,而保險從業人員,在接觸中小企業的業主並建立業務關係時,也多所會遇到業主有以上態樣的金流,保險從業人員若能適時由中小企業主合法規劃的指引與導正切入,除了增加業主的信任,也讓完稅後的資金佈局資產,充分發揮保險效能,保障一生財富的長治久安。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 【線上-保險行銷應掌握的中小企業主稅務問題】...more 【線上 - 營所稅之解析、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參考資料: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30552.html 解析企業常見的違法稅務安排與風險:保險從業人員的引導與機會 2026-02-12 2027-02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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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疫情之下,面對面的機會被迫減少,正激發了電商交易與網路傳媒的興盛,新世代大量接觸網路的頻率與吸收資訊的習慣,也造就了許多當紅的直播主與網路名人(以下簡稱:網紅),快速地成為虛擬世界的意見領袖;當然,也為自己帶來豐沛的獲利與名氣,然而,直播主獲取報酬的同時,該如何申報個人綜所稅,則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。

直播主的個人收入來源,可以區分為境內與境外兩項,但這兩項收入的申報方式,均各有不同;然而,判斷個人收入來源的關鍵,並非匯款方式,而是收入的性質為何。若為個人境內所得的話,其適用的稅率則為5%~40%。

就國內直播主與網紅,其主要收入來源與性質判斷的話,屬於個人境內收入的可能性,相對居高;而就其個人境內收入來源分析的話,又可區分為以下數項:


一、業配與分潤
判斷廠商給予的業配或分潤報酬,究竟屬於個人收入中的薪資所得(兼職薪資),還是執行業務收入,其主要關鍵在於:彼此間的合作關係為何?如果屬於聘僱關係的話,即屬薪資所得(兼職薪資),若屬委任關係的話,則屬執行業務收入。

兩項所得的差異在於:直播主個人薪資所得(兼職薪資),可扣除定額的薪資特別扣除額;若屬個人執行業務收入的話,則可以扣除必要成本費用。但直播主比較不需要擔心的是,這項收入多數由境內廠商給付,給付廠商亦會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,故
直播主個人在報稅時,都有扣繳資訊,可上網查調與確認。

同時,廠商(扣繳義務人、扣費義務人)在給付直播主個人報酬之時,也會依據以下門檻,辦理扣繳稅款與二代健保扣費

(一)扣繳稅款
1.兼職所得:若為聘僱關係的話,廠商單次給付金額,若達到【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】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者,則扣5%
,並代繳之

2.執行業務收入:若屬委任關係的話,廠商單次給付金額,若超過NTD2萬,則扣10%
,並代繳之

(二)二代健保扣費
1.兼職所得:若為聘僱關係的話,廠商單次給付金額,若達到【基本工資】則扣2.11%(除非符合免扣費資格),並代繳之。同時,廠商也要自行繳納企業的二代健保之保險費。

2.執行業務收入:若為委任關係的話,廠商單次給付金額,若超過NTD2萬,廠商則須代扣費2.11%
,並代繳之;但給付報酬之廠商,是沒有企業二代健保之保險費問題的。


二、頻道點閱報酬
只要直播主與網紅的影片製播與勞務所在地於境內,無論款項是否源於海外平台給付的點閱報酬,均屬境內所得來源,列在其他收入項下;也由於這部份的海外匯入款,沒有扣繳資訊,直播主與網紅,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,要主動將年度的個人總收入與總所得,自行依實列報。

另外,也因為這項收入,並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,故直播主與網紅,不應以海外所得的方式申報這項收入。


三、開團網購
直播主與網紅自行開團,揪團訂購商品,依約交付訂購者,甚至經營起自有品牌之時,該買賣行為的所得與獲益,屬個人所得項下的一時貿易盈餘;這部份獲益,也沒有扣繳資訊,是故,直播主與網紅
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,也要主動自行依實列報。

前者,僅是就個人綜所稅的申報與繳納義務,進行討論與提醒;但若每月商品銷售營業額超過NTD8萬
(服務銷售營業額超過NTD4萬),
直播主與網紅尚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,並跟進營業稅的申報事宜。


四、其他
其他無法歸類於前述各項收入,但屬直播主或網紅境內所得來源的話,
直播主與網紅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,也要主動自行依實列報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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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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