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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紅經濟:直播主個人所得稅賦、二代健保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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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習班、安親班、幼兒園,除有正職老師帶班之外,在多元化的教學之下,亦會聘請鐘點老師負責才藝、運動、棋藝、音樂、語言...等的教學,而鐘點老師也會在各園所之間來回跑班。然而,鐘點老師所獲取的報酬,應屬執行業務收入之稿費(9B),還是兼職薪資所得(50),眾說紛紜、莫衷一是;但兩者在補習班的二代健保自負額與扣繳責任,以及鐘點講師個人二代健保扣費門檻與稅賦上的免稅額,都有不同的規範。依據台財稅第14917號函之規定,鐘點老師的獎酬,究竟屬於稿費(9B),還是薪資所得(50),有著清楚的界定:一、稿費(9B):身分具針對性:專家、學者講述具針對性:專題之演講給付方扣繳責任:單次給付超過2萬,預扣10%稅金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:無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:單次給付達2萬,預扣補充保費講師之所得稅:稿費(9B)一年18萬免稅案例:幼兒園的園方,請大學教授,為幼兒家長舉行三小時的專題演講,分享學齡前兒童的心理成長二、兼職薪資所得(50):鐘點費身分不具針對性:授課人員(不受限於必須是教授或教員)講述不具針對性:訓練班、講習會,或類似之活動給付方扣繳責任:單次給付逾薪資扣繳稅額表之最低門檻,預扣5%稅金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:有;(給付薪資-受雇員工健保投保金額)*補充保費費率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: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,預扣補充保費講師之所得稅: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案例:幼兒園的園方,請跑班老師,定期每週三下午,教幼兒員學生下圍棋由此可知,補習班、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報酬,應屬兼職薪資所得(50)居多。再者,補習班是否需要為鐘點老師投保社會福利保險,包含:就業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勞退金提繳,則需看補習班、幼兒園與鐘點老師之間的關係,是雇傭關係,還是委任關係而定,前者則須依法完成納保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私人補習班、幼兒園、安親班之稅賦申報】...more【員工薪資扣繳、勞健保與二代健保扣費與申報】...more【二代健保解析與說明】.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02037.html 補習班、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所得性質與二代健保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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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疫情之下,面對面的機會被迫減少,正激發了電商交易與網路傳媒的興盛,新世代大量接觸網路的頻率與吸收資訊的習慣,也造就了許多當紅的直播主與網路名人(以下簡稱:網紅),快速地成為虛擬世界的意見領袖;當然,也為自己帶來豐沛的獲利與名氣,然而,直播主獲取報酬的同時,該如何申報個人綜所稅,則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。

直播主的個人收入來源,可以區分為境內與境外兩項,但這兩項收入的申報方式,均各有不同;然而,判斷個人收入來源的關鍵,並非匯款方式,而是收入的性質為何。若為個人境內所得的話,其適用的稅率則為5%~40%。

就國內直播主與網紅,其主要收入來源與性質判斷的話,屬於個人境內收入的可能性,相對居高;而就其個人境內收入來源分析的話,又可區分為以下數項:


一、業配與分潤
判斷廠商給予的業配或分潤報酬,究竟屬於個人收入中的薪資所得(兼職薪資),還是執行業務收入,其主要關鍵在於:彼此間的合作關係為何?如果屬於聘僱關係的話,即屬薪資所得(兼職薪資),若屬委任關係的話,則屬執行業務收入。

兩項所得的差異在於:直播主個人薪資所得(兼職薪資),可扣除定額的薪資特別扣除額;若屬個人執行業務收入的話,則可以扣除必要成本費用。但直播主比較不需要擔心的是,這項收入多數由境內廠商給付,給付廠商亦會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,故
直播主個人在報稅時,都有扣繳資訊,可上網查調與確認。

同時,廠商(扣繳義務人、扣費義務人)在給付直播主個人報酬之時,也會依據以下門檻,辦理扣繳稅款與二代健保扣費

(一)扣繳稅款
1.兼職所得:若為聘僱關係的話,廠商單次給付金額,若達到【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】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者,則扣5%
,並代繳之

2.執行業務收入:若屬委任關係的話,廠商單次給付金額,若超過NTD2萬,則扣10%
,並代繳之

(二)二代健保扣費
1.兼職所得:若為聘僱關係的話,廠商單次給付金額,若達到【基本工資】則扣2.11%(除非符合免扣費資格),並代繳之。同時,廠商也要自行繳納企業的二代健保之保險費。

2.執行業務收入:若為委任關係的話,廠商單次給付金額,若超過NTD2萬,廠商則須代扣費2.11%
,並代繳之;但給付報酬之廠商,是沒有企業二代健保之保險費問題的。


二、頻道點閱報酬
只要直播主與網紅的影片製播與勞務所在地於境內,無論款項是否源於海外平台給付的點閱報酬,均屬境內所得來源,列在其他收入項下;也由於這部份的海外匯入款,沒有扣繳資訊,直播主與網紅,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,要主動將年度的個人總收入與總所得,自行依實列報。

另外,也因為這項收入,並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,故直播主與網紅,不應以海外所得的方式申報這項收入。


三、開團網購
直播主與網紅自行開團,揪團訂購商品,依約交付訂購者,甚至經營起自有品牌之時,該買賣行為的所得與獲益,屬個人所得項下的一時貿易盈餘;這部份獲益,也沒有扣繳資訊,是故,直播主與網紅
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,也要主動自行依實列報。

前者,僅是就個人綜所稅的申報與繳納義務,進行討論與提醒;但若每月商品銷售營業額超過NTD8萬
(服務銷售營業額超過NTD4萬),
直播主與網紅尚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,並跟進營業稅的申報事宜。


四、其他
其他無法歸類於前述各項收入,但屬直播主或網紅境內所得來源的話,
直播主與網紅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,也要主動自行依實列報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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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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