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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已繳稅款,可抵扣境內營所稅的限額公式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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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補習班、安親班、幼兒園,除有正職老師帶班之外,在多元化的教學之下,亦會聘請鐘點老師負責才藝、運動、棋藝、音樂、語言...等的教學,而鐘點老師也會在各園所之間來回跑班。然而,鐘點老師所獲取的報酬,應屬執行業務收入之稿費(9B),還是兼職薪資所得(50),眾說紛紜、莫衷一是;但兩者在補習班的二代健保自負額與扣繳責任,以及鐘點講師個人二代健保扣費門檻與稅賦上的免稅額,都有不同的規範。依據台財稅第14917號函之規定,鐘點老師的獎酬,究竟屬於稿費(9B),還是薪資所得(50),有著清楚的界定:一、稿費(9B):身分具針對性:專家、學者講述具針對性:專題之演講給付方扣繳責任:單次給付超過2萬,預扣10%稅金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:無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:單次給付達2萬,預扣補充保費講師之所得稅:稿費(9B)一年18萬免稅案例:幼兒園的園方,請大學教授,為幼兒家長舉行三小時的專題演講,分享學齡前兒童的心理成長二、兼職薪資所得(50):鐘點費身分不具針對性:授課人員(不受限於必須是教授或教員)講述不具針對性:訓練班、講習會,或類似之活動給付方扣繳責任:單次給付逾薪資扣繳稅額表之最低門檻,預扣5%稅金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:有;(給付薪資-受雇員工健保投保金額)*補充保費費率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: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,預扣補充保費講師之所得稅: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案例:幼兒園的園方,請跑班老師,定期每週三下午,教幼兒員學生下圍棋由此可知,補習班、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報酬,應屬兼職薪資所得(50)居多。再者,補習班是否需要為鐘點老師投保社會福利保險,包含:就業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勞退金提繳,則需看補習班、幼兒園與鐘點老師之間的關係,是雇傭關係,還是委任關係而定,前者則須依法完成納保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私人補習班、幼兒園、安親班之稅賦申報】...more【員工薪資扣繳、勞健保與二代健保扣費與申報】...more【二代健保解析與說明】.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02037.html 補習班、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所得性質與二代健保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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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營利事業匯回所投資海外事業之盈餘時,若該盈餘已在當地納稅的話,所就源扣繳的稅賦,是可以抵扣台灣境內營所稅的,然而,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:扣抵上限,不可超過加計海外盈餘之後,依台灣稅率計算所增加的稅額。

然而,就法規上的說明,或許較難以意會計算上的邏輯,我們用以下程序來做說明:

一、先驗證:境外已繳稅額=(A)
二、先計算:境內所得額*境內稅率=原本境內應納稅額 (B)
三、次計算:(境內所得額+境外所得額)*境內稅率=加計境外所得後的應納稅額 (C)
四、再計算:可扣抵境外已納稅負的上限(D)=Min(A, C-B)
五、最後算:當年度營利事業當年度國內實際應納稅額Tax=C-D
 
我們以下列的案例,進一步說明計算的方式:

假設一:境外扣繳稅率高
一、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:5,000萬
二、境內營所稅率:20%
三、海外子公司盈餘2,000萬,匯回時,來源國扣繳稅率30%
四、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,CFC的低稅賦國家

計算:
A.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:2,000萬*30%=600萬
B.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:5,000萬*20%=1,000萬
C.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:(5,000萬+2,000萬)*20%=1,400萬
C.-B.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:1,400萬-1,000萬=400萬
D=Min(A, C-B).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:Min(600萬, 400萬)=400萬
Tax=C-D: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:1,400萬-400萬=1,000萬

就稅賦綜效而言,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,400萬,但實際境內繳稅1,000萬、境外扣繳600萬,合計1,600萬,多了200萬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
假設二:境外扣繳稅率低
一、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:5,000萬
二、境內營所稅率:20%
三、海外子公司盈餘2,000萬,匯回時,來源國扣繳稅率10%
四、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,CFC的低稅賦國家

計算:
A.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:2,000萬*10%=200萬
B.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:5,000萬*20%=1,000萬
C.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:(5,000萬+2,000萬)*20%=1,400萬
C.-B.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:1,400萬-1,000萬=400萬
D=Min(A, C-B).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:Min(200萬, 400萬)=200萬
Tax=C-D: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:1,400萬-200萬=1,200萬

就稅賦綜效而言,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,400萬,但實際境內繳稅1,200萬、境外扣繳200萬,合計1,400萬,並未有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由此可知,當雙邊有租稅協議而適用低扣繳稅率的話,可避免台商產生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【營所稅之解析、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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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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