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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已繳稅款,可抵扣境內營所稅的限額公式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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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,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,無論是否逾50%,個人申報綜所稅時,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,包含:一、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二、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,包含:英文名稱、設立國家、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、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...等資訊,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,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(CFC)。若不是個人的CFC,僅需揭露公司資訊、持股資訊即可,若是個人的CFC,即須再繼續填寫【個人受控外國企業(CFC)營利所得計算表】;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,依序是: 第一部分: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,包含:(一)CFC公司基本資料(二)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(三)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:當年度盈餘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當年度損益、權益法下投資損益、已實現投資損益...等(二)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(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) 第三部分: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(二)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:歸課所得計算(一)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,免填 第五部分: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,包含:(一)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(視為實現值)(二)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.全數匯入金額2.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3.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(三)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(四)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  換言之,個人申報綜所稅時,應謹遵以下規範:一、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: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(如:英屬維京群島BVI)公司股份,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,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。二、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: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,致使該BVI公司成為個人的CFC,無論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,都須申報CFC公司的相關財務與稅務資訊。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須申報營利所得計算表的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與第五部份;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則須申報: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、第四部份與第五部份。三、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表連動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話,即須將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,再連動至個人最低稅負申報系統中,計算納稅義務並一併申報。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,應多加留意申報規則。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個人受控公司(CFC)申報書之填寫與應備文件】 ...more【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(折扣碼:TC1157ZHA)】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487367.html 個人-受控外國公司(CFC)申報表填寫說明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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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營利事業匯回所投資海外事業之盈餘時,若該盈餘已在當地納稅的話,所就源扣繳的稅賦,是可以抵扣台灣境內營所稅的,然而,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:扣抵上限,不可超過加計海外盈餘之後,依台灣稅率計算所增加的稅額。

然而,就法規上的說明,或許較難以意會計算上的邏輯,我們用以下程序來做說明:

一、先驗證:境外已繳稅額=(A)
二、先計算:境內所得額*境內稅率=原本境內應納稅額 (B)
三、次計算:(境內所得額+境外所得額)*境內稅率=加計境外所得後的應納稅額 (C)
四、再計算:可扣抵境外已納稅負的上限(D)=Min(A, C-B)
五、最後算:當年度營利事業當年度國內實際應納稅額Tax=C-D
 
我們以下列的案例,進一步說明計算的方式:

假設一:境外扣繳稅率高
一、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:5,000萬
二、境內營所稅率:20%
三、海外子公司盈餘2,000萬,匯回時,來源國扣繳稅率30%
四、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,CFC的低稅賦國家

計算:
A.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:2,000萬*30%=600萬
B.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:5,000萬*20%=1,000萬
C.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:(5,000萬+2,000萬)*20%=1,400萬
C.-B.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:1,400萬-1,000萬=400萬
D=Min(A, C-B).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:Min(600萬, 400萬)=400萬
Tax=C-D: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:1,400萬-400萬=1,000萬

就稅賦綜效而言,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,400萬,但實際境內繳稅1,000萬、境外扣繳600萬,合計1,600萬,多了200萬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
假設二:境外扣繳稅率低
一、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:5,000萬
二、境內營所稅率:20%
三、海外子公司盈餘2,000萬,匯回時,來源國扣繳稅率10%
四、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,CFC的低稅賦國家

計算:
A.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:2,000萬*10%=200萬
B.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:5,000萬*20%=1,000萬
C.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:(5,000萬+2,000萬)*20%=1,400萬
C.-B.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:1,400萬-1,000萬=400萬
D=Min(A, C-B).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:Min(200萬, 400萬)=200萬
Tax=C-D: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:1,400萬-200萬=1,200萬

就稅賦綜效而言,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,400萬,但實際境內繳稅1,200萬、境外扣繳200萬,合計1,400萬,並未有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由此可知,當雙邊有租稅協議而適用低扣繳稅率的話,可避免台商產生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【營所稅之解析、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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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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