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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所與醫師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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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診所的投資限制與稅賦疑慮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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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每年的五月,均為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重要時點,對於診所而言,也須先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之後,才能將所得金額,併入合夥醫師的個人綜所稅之內,再完成個人綜所稅的申報。大致上,一般診所的結算,有兩大類的申報方式:採行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結算,或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。 前者的申報方式,相對比較簡易,只要掌握各項收入來源,填打收入明細之後,即可利用財政部所頒定的費用率,直接扣除估計的費用之後,結算診所的當年度執業所得;但若採行後者申報方式的話,所需填寫的申報資料相對比較多,包含:收入明細表、薪資調查表、財產目錄、所得損益表...等,故申報程序相對比較複雜。   然而,再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時,都需要再留意一下,申報資訊是否核對正確,畢竟,診所每年申報的稅賦,至少包含:印花稅、各類所得扣繳,以及執行業務所得結算,再連動到出資醫師的個人綜所稅,故未避免產生申報上的資訊異常,仍需自我檢視一下,相關申報資訊是否可以彼此勾稽。     一、採行財政部頒定費用率申報 若採行部頒費用率結算申報的話,至少須核對:(一)診所的收入明細表加總數,是否與有扣繳憑單的收入軌跡、無扣繳憑單的收入資訊加總一致,特別是後者,較容易產生漏未申報的疏失。 (二)若診所的印花稅,是以總繳方式申報繳納的話,也需再核對一次各期印花稅申報加總數,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細表中的執行業務收入一致。(三)診所盈餘分配表資訊,是否與診所合夥合約一致。(四)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後的分配數,是否與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的執業所得申報資訊一致。 二、採行帳載核實數申報若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申報的話,至少也須核對:(一)診所的收入明細表加總數,是否與扣繳憑單的收入、無扣繳憑單的收入加總一致;仍須留意後者,是否據實申報。(二)若診所印花稅,乃以總繳方式申報繳納的話,需再核對一次各期印花稅申報加總數,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細表一致。(三)薪資調查表的明細,是否核至與一月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總表內的薪資加總數一致,若有留存薪資扣繳憑單,亦可再核對一次。(四)所得損益計算表中的租金費用、複委託費、勞務費、捐贈,是否核至一月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總表。(五)所得損益計算表中,自行調整後金額,是否已將超過限額的費用剔除。(六)財產目錄的折舊費用明細加總,是否核至所得損益計算表的折舊費用一致。(七)診所盈餘分配表資訊,是否核至診所合夥合約一致。(八)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後的分配數,是否與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的執業所得申報資訊一致。   原則上,診所須先完成結算申報,才併入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之內,故在完成診所結算之前,先核對一下申報資訊是否可以彼此勾稽,方可避免申報上的錯誤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】...more     參考資料: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    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488515.html 診所結算申報之前的自我檢查與核對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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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,是具有法人格的被投資目標,故公司可以被任一股東所投資,股東為多人,組成股東會之後,選任董事;董事有多人,組成董事會之後,再推舉一人為董事長,對外代表公司;而公司的所有權,屬於股東會,但經營權乃屬於董事(會);架構上,實屬經營所、所有權分離的永續經營法人格主體。

但排除醫療法人的體系,單純就私人診所的組織型態而言,私人診所乃是醫師執行業務的業務所,換句話說,診所就代表著醫師個人,雖可多數醫師合夥執業,但能成立個人業務所的,也只有具醫師執業資格的個人而已,故當醫師結束執業之時,私人診所也將隨之消滅,不具獨立法人資格,也沒有永續經營與股份傳承的概念,這與一般公司具獨立法人格的架構或醫療法人的體系,有著根本性的不同;由此可知,私人診所是醫師執業的業務所,是無法被他人所投資的。

正由於私人診所與醫師,是綁定在一起的,診所的責任,就是醫師個人的責任;醫師個人責任是一生,私人診所的責任也就無限;是故,依據公司法§13的規範,公司也不能投資私人診所。

但若私人診所需要昂貴的醫療器材,除了考量租賃方案之外,勢必會有引進外部資金的需求,而提供外部資金的出資者,此時的角色,就非常尷尬且難以界定。而這種角色上的困窘,經常衍生出許許多多的爭議與問題,包含:

一、資金性質
依據醫療法的規範,私人診所不能有除執業醫師之外的外部股東,故出資者的這筆出資額,該如何解釋其性質? 若解釋為借貸關係,執業醫師是否有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的責任?

二、所得性質
依據醫療法的規範,私人診所不可能存在不具執業醫師資格的外部股東,那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,怎麼可能轉化成為分派外部出資者的盈餘?

三、稅賦責任
依據醫療法
的規範,私人診所的合夥人是執業醫師的話,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,都應算是合夥醫師的個人所得,故稅賦繳納的義務,勢必應由合夥醫師個人扛責;這對於回收盈餘的出資者而言,又該如何界定與醫師彼此之間,在稅賦上的關係?

以上,都是在成立私人診所之前,執業醫師必須事先慎思與深思的核心,以避免後續稅賦上的疑慮,甚至產生違反醫療法的爭議與問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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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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