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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所與醫師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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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診所的投資限制與稅賦疑慮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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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雖然每一個私人診所都是開業醫師的個人執業場域,亦是個人出資的診療空間,但畢竟初始成立私人診所的資金挹注,可不是一筆小數目,故私人診所加盟連鎖品牌的診所體系,尋求更多資源與品牌效應之時,經常可見管理中心或控股公司(下稱:總管理公司)從旁提供必要協助的角色;而這類的總管理公司,經常在連鎖品牌診所的體系中,扮演以下的行政職能,包含:一、固定資產建置例如:由總管理公司承租診間所需的診療空間,並由工班依集團CIS統一裝修,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;或由總管理公司購置(調度)診療所需的設備、相關固定資產,如:車輛、伺服器、冷凍設備...等,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個人私診所,藉以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初期成本壓力。二、相關耗材統購例如:由總管理公司協助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統一採購所需要的耗材,藉此控制成本與統一品質;或為體系內的診所醫師安排研討會或進修課程,以精進診療技術或管理知識,甚至是統一安排專職公司處理醫療廢棄物的清運,或診間的消毒與清理,或為體系內的私人診所提供管理協助,如:稅務申報、節稅規劃、人事制度建置、醫務管理流程改善、資訊系統建置...等;諸如此類,私人診所共同所需的經營支援,皆由總管理公司統一處理,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經營成本。三、緊急資金調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,若有營運所需的資金不足之時,總管理公司亦會提供資金融借與調度的協助,以解決燃眉之急。然而,在制定體系內各私人診所與總管理公司之間的顧問合約時,必須留意以下的合理性問題:一、是否可以描述具體服務內容諮詢費多屬定額給付,但每年獲利卻是動態在發生;總管理公司為了取得每年動態的獲利,與體系內的私人診所,簽署一份不合理,甚至無法解釋諮詢、顧問的具體內容為何,且諮詢費用還每年不斷上下浮動的顧問合約;此類為了收款而擬定之合約,可能存在違法疑慮與診所費用遭剔除之風險。二、合約內的顧問費用是否合理提供顧問諮詢所收取的顧問費,必有市場上,可受公評的合理價格,若總管理公司為收款而擬定高額顧問合約,且無法解釋具體諮詢內容與計價邏輯,即存在診所支付總管理公司之顧問費用,遭剔除的風險。三、諮詢費是否與診療收入有關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§14之規定: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,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,故依據合約要求,體系內各私人診所支付總管理公司的費用,是否與診所之診療收入直接相關?若無關者,不能列為診所的業務費用。實務上,在這些總管理公司法人背後的股東與投資者,也希望藉由解決私人診所開業初期,醫師需要大量資金投注的需求,透過支援性質的職能,以諮詢費、管理費、顧問費...等名義,賺取可能的獲利空間。但如果總管理公司的年度諮詢費被稅務機關剔除,導致私人診所開業醫師需要再補稅的話,由誰承擔?如何承擔?這就必須要再進一步細究了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連鎖診所稅務架構與外部投資者應注意事項】 ...more【控股公司在醫師節稅架構上的運用解析】..more【診所、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】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02251.html 私人診所與總管理公司的顧問合約探討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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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,是具有法人格的被投資目標,故公司可以被任一股東所投資,股東為多人,組成股東會之後,選任董事;董事有多人,組成董事會之後,再推舉一人為董事長,對外代表公司;而公司的所有權,屬於股東會,但經營權乃屬於董事(會);架構上,實屬經營所、所有權分離的永續經營法人格主體。

但排除醫療法人的體系,單純就私人診所的組織型態而言,私人診所乃是醫師執行業務的業務所,換句話說,診所就代表著醫師個人,雖可多數醫師合夥執業,但能成立個人業務所的,也只有具醫師執業資格的個人而已,故當醫師結束執業之時,私人診所也將隨之消滅,不具獨立法人資格,也沒有永續經營與股份傳承的概念,這與一般公司具獨立法人格的架構或醫療法人的體系,有著根本性的不同;由此可知,私人診所是醫師執業的業務所,是無法被他人所投資的。

正由於私人診所與醫師,是綁定在一起的,診所的責任,就是醫師個人的責任;醫師個人責任是一生,私人診所的責任也就無限;是故,依據公司法§13的規範,公司也不能投資私人診所。

但若私人診所需要昂貴的醫療器材,除了考量租賃方案之外,勢必會有引進外部資金的需求,而提供外部資金的出資者,此時的角色,就非常尷尬且難以界定。而這種角色上的困窘,經常衍生出許許多多的爭議與問題,包含:

一、資金性質
依據醫療法的規範,私人診所不能有除執業醫師之外的外部股東,故出資者的這筆出資額,該如何解釋其性質? 若解釋為借貸關係,執業醫師是否有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的責任?

二、所得性質
依據醫療法的規範,私人診所不可能存在不具執業醫師資格的外部股東,那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,怎麼可能轉化成為分派外部出資者的盈餘?

三、稅賦責任
依據醫療法
的規範,私人診所的合夥人是執業醫師的話,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,都應算是合夥醫師的個人所得,故稅賦繳納的義務,勢必應由合夥醫師個人扛責;這對於回收盈餘的出資者而言,又該如何界定與醫師彼此之間,在稅賦上的關係?

以上,都是在成立私人診所之前,執業醫師必須事先慎思與深思的核心,以避免後續稅賦上的疑慮,甚至產生違反醫療法的爭議與問題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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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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