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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所與醫師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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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所報稅時,應留意合夥人的必要申報資訊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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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雖然每一個私人診所都是開業醫師的個人執業場域,亦是個人出資的診療空間,但畢竟初始成立私人診所的資金挹注,可不是一筆小數目,故私人診所加盟連鎖品牌的診所體系,尋求更多資源與品牌效應之時,經常可見管理中心或控股公司(下稱:總管理公司)從旁提供必要協助的角色;而這類的總管理公司,經常在連鎖品牌診所的體系中,扮演以下的行政職能,包含:一、固定資產建置例如:由總管理公司承租診間所需的診療空間,並由工班依集團CIS統一裝修,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;或由總管理公司購置(調度)診療所需的設備、相關固定資產,如:車輛、伺服器、冷凍設備...等,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個人私診所,藉以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初期成本壓力。二、相關耗材統購例如:由總管理公司協助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統一採購所需要的耗材,藉此控制成本與統一品質;或為體系內的診所醫師安排研討會或進修課程,以精進診療技術或管理知識,甚至是統一安排專職公司處理醫療廢棄物的清運,或診間的消毒與清理,或為體系內的私人診所提供管理協助,如:稅務申報、節稅規劃、人事制度建置、醫務管理流程改善、資訊系統建置...等;諸如此類,私人診所共同所需的經營支援,皆由總管理公司統一處理,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經營成本。三、緊急資金調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,若有營運所需的資金不足之時,總管理公司亦會提供資金融借與調度的協助,以解決燃眉之急。然而,在制定體系內各私人診所與總管理公司之間的顧問合約時,必須留意以下的合理性問題:一、是否可以描述具體服務內容諮詢費多屬定額給付,但每年獲利卻是動態在發生;總管理公司為了取得每年動態的獲利,與體系內的私人診所,簽署一份不合理,甚至無法解釋諮詢、顧問的具體內容為何,且諮詢費用還每年不斷上下浮動的顧問合約;此類為了收款而擬定之合約,可能存在違法疑慮與診所費用遭剔除之風險。二、合約內的顧問費用是否合理提供顧問諮詢所收取的顧問費,必有市場上,可受公評的合理價格,若總管理公司為收款而擬定高額顧問合約,且無法解釋具體諮詢內容與計價邏輯,即存在診所支付總管理公司之顧問費用,遭剔除的風險。三、諮詢費是否與診療收入有關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§14之規定: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,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,故依據合約要求,體系內各私人診所支付總管理公司的費用,是否與診所之診療收入直接相關?若無關者,不能列為診所的業務費用。實務上,在這些總管理公司法人背後的股東與投資者,也希望藉由解決私人診所開業初期,醫師需要大量資金投注的需求,透過支援性質的職能,以諮詢費、管理費、顧問費...等名義,賺取可能的獲利空間。但如果總管理公司的年度諮詢費被稅務機關剔除,導致私人診所開業醫師需要再補稅的話,由誰承擔?如何承擔?這就必須要再進一步細究了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連鎖診所稅務架構與外部投資者應注意事項】 ...more【控股公司在醫師節稅架構上的運用解析】..more【診所、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】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02251.html 私人診所與總管理公司的顧問合約探討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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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連結:http://vip.asia-learning.com/cfat/article/detail/277220839


每年五月,當診所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時,無論是以部頒費用率申報,或以帳載核實數申報,只要診所存在
合夥投資狀況的話,都須同時申報合夥人的個人資訊、合夥比例...等資訊;並將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,依合夥比例分配給各個合夥人;各合夥人再將所分得的執行業務所得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,連同其他所得來源,一併申報綜所稅。

而當診所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,若申報年度有合夥狀態改變,如:獨資變合夥、合夥人數與比例增減...等,都須在申報時,一併將合夥合約檢附給稅務機關,以供查核。而診所的合夥合約中,至少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,包含:

1.合夥人的個人資訊,包含: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執業證照號碼、聯繫方式
2.合夥人的出資資訊,包含:出資比例、出資方式
3.合夥人的共同約定,包含:診所名稱、薪資、權利義務、代表人
4.合夥人的進退約定,包含:退出合夥、轉讓出資比例、增加合夥
5.其他

然而,實務上,假若診所並未有合夥事實,卻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,以虛假的合約,分散實際受益人的所得的話,這絕對是違法的行為。常見的查核方式,包含:

一、確認合夥出資的真實性:是否能提供出資金流或出資財產的證明

二、確認盈餘配發的真實性:是否能提供依合夥比例分配的金流證明

三、確認合夥事實的真實性:合夥合約內是否有不均的權利義務關係

四、其他,如:實際受益人的登記資產,是否與其申報所得失衡...等


是故,若僅以書面合約載明合夥比例,藉此分散執行業務所得,但實際上的獲益,卻都回流給實際受益人,除了是嚴重違法的漏稅行為之外,也無法應對實質的稽徵查核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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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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