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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設立登記之後-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各式組織稅賦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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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依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,允當地將每一個營運過程,詳實地記錄於日記帳上,而入帳依據的乃是:外來憑證、對外憑證與對內憑證;然而,入帳憑證範圍並不限於統一發票或扣繳憑單...等稅法上的合規憑證,只要能忠實呈現營運軌跡的單據,都能作為入帳上的依據;是故,依會計準則入帳後的財務報表,與依據稅法調整後的稅務申報書,必然存在著差異。而該項差異,包含:永久性差異、暫時性差異兩類,其中又以永久性差異發生的佔比最高,故當帳上呈現虧損現狀時,永久性差異可能反轉稅務申報書,導致稅基為正的繳稅結果;也正因為這種稅上虛盈實虧的無奈,導致許多實務上的稅賦安排手法,不小心落入了違法的泥淖之中。而常見的違法安排,包含以下三種:一、不法憑證安排例如:將非屬企業營運相關的支出憑證,列入企業費用帳上;尤有甚者,以非法方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或人頭薪資,用於稅務申報的抵扣上。二、不法申報安排例如:設立多家企業以分散營業額,在不符合書審要件的情況下,利用書審申報方式逃避稅捐責任;尤有甚者,以不符合書審要件的企業,逃漏個人高額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。三、外圍帳戶隱匿例如:以簡單粗暴的他人帳戶、外圍帳戶,或境外公司OBU帳戶、海外帳戶,隱藏應申報所得的金流。雖然實務上常見前述各種態樣,但恐已涉及高度稅務疑慮,甚至是稅務洗錢上的不法行為;而諸類不法安排,均有著同樣的徵兆,即:出現無法解釋的鉅額資金存量或流量。而之所以會出現無法解釋的資金存量與流量,乃因:一、不實費用憑證雖導致稅賦少繳,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二、不法書審企業雖分散營業額致使稅少繳,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三、外圍帳戶隱匿企業未報稅的金流,但收款帳戶無法解釋資金存量與流量當巨額資金存量或流量,與業主申報收入迥異之時,稅務風險與查核爆點即會油然而生,而保險從業人員,在接觸中小企業的業主並建立業務關係時,也多所會遇到業主有以上態樣的金流,保險從業人員若能適時由中小企業主合法規劃的指引與導正切入,除了增加業主的信任,也讓完稅後的資金佈局資產,充分發揮保險效能,保障一生財富的長治久安。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 【線上-保險行銷應掌握的中小企業主稅務問題】...more 【線上 - 營所稅之解析、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參考資料: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30552.html 解析企業常見的違法稅務安排與風險:保險從業人員的引導與機會 2026-02-12 2027-02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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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公司可在台設立登記的各式組織,包含:分公司、辦事處、子公司,此三者在組織上的位階與結構,均各有不同;同時,三者在稅賦申報與繳納上,亦存在著部分差異。如同我們在【公司設立流程-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各式組織】一文中曾討論,外資公司在台可以設立登記的公司組織,包含:分支機構、獨立個體,共兩類。故我們也分就兩類在稅賦上的差異,逐一分析。

一、分支機構
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公司組織,包含:設立台灣分公司、登記台灣辦事處,其相關分支機構的公司登記資訊,都可在經濟部商業司查詢,但稅賦申報問題,確有著極大的差異:

(一)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
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辦事處組織,但由於台灣辦事處為費用中心,不得為營利行為,故並不存在獲利與盈餘之問題,僅需申報營所稅各類所得扣繳即可。

(二)外國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
外資公司登記台灣分公司,確為營利主體,在台可以從事營利行為,故稅務申報程序就相對複雜許多。台灣分公司應逐其申報的稅賦,包含:每期應申報的營業稅,以及每年申報營所稅、各類所得扣繳。

也由於台灣分公司,乃屬外資總公司在台灣登記的分支機構,因此,當台灣分公司完成營所稅申報之後,剩餘利潤即如同從口袋取出,再放回身體,故性質上,乃屬利潤的返還,而非盈餘的分配。因此:

1.利潤返還並非盈餘分配,故不存在就源扣繳的問題。
2.利潤當期返還,不存在分配或保留問題,故亦無盈餘未分配加增的問題。
3.利潤返還之後,外國總公司再在其所處國家,再行課稅。


二、獨立個體
台灣子公司屬【被投資者】,其位階與外資(母)公司之【投資者】,實屬彼此相互獨立的兩個體;再者,也因為台灣子公司為核准營利之組織,故其稅賦申報程序,與前述台灣分公司一致,包含:每期申報營業稅、每年申報營所稅與各類所得扣繳;而當台灣子公司年度完稅之後,剩餘子公司的盈餘是否分配,此即交付股東常會決議之。

(一)盈餘分配
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,盈餘即在基準日分配給境外(母)公司,同時,台灣子公司(即扣繳義務人)即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。

(二)盈餘保留
若股東常會決議不分配的話,台灣子公司的盈餘即保留,而未分配的台灣子公司盈餘,則會在下一個年度,被額外加徵5%的稅賦。待未來股東常會做出盈餘分配的決議之後,台灣子公司(即扣繳義務人)才會再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。

(三)稅賦抵減的討論
台灣子公司自行承擔的營所稅,實屬台灣子公司利潤的納稅義務,與境外(母)公司無涉;然而,當台灣子公司盈餘分配給外資投資者時,由扣繳義務人所代扣的就源扣繳稅款,可由外資投資者於其所處國申報稅賦時,抵扣之。若外資投資者的稅務所處國(Tax Resident),與台灣簽署有租稅協議的話,就源扣繳稅率亦有申請優惠的機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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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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