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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設立登記之後-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各式組織稅賦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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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習班、安親班、幼兒園,除有正職老師帶班之外,在多元化的教學之下,亦會聘請鐘點老師負責才藝、運動、棋藝、音樂、語言...等的教學,而鐘點老師也會在各園所之間來回跑班。然而,鐘點老師所獲取的報酬,應屬執行業務收入之稿費(9B),還是兼職薪資所得(50),眾說紛紜、莫衷一是;但兩者在補習班的二代健保自負額與扣繳責任,以及鐘點講師個人二代健保扣費門檻與稅賦上的免稅額,都有不同的規範。依據台財稅第14917號函之規定,鐘點老師的獎酬,究竟屬於稿費(9B),還是薪資所得(50),有著清楚的界定:一、稿費(9B):身分具針對性:專家、學者講述具針對性:專題之演講給付方扣繳責任:單次給付超過2萬,預扣10%稅金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:無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:單次給付達2萬,預扣補充保費講師之所得稅:稿費(9B)一年18萬免稅案例:幼兒園的園方,請大學教授,為幼兒家長舉行三小時的專題演講,分享學齡前兒童的心理成長二、兼職薪資所得(50):鐘點費身分不具針對性:授課人員(不受限於必須是教授或教員)講述不具針對性:訓練班、講習會,或類似之活動給付方扣繳責任:單次給付逾薪資扣繳稅額表之最低門檻,預扣5%稅金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:有;(給付薪資-受雇員工健保投保金額)*補充保費費率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: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,預扣補充保費講師之所得稅: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案例:幼兒園的園方,請跑班老師,定期每週三下午,教幼兒員學生下圍棋由此可知,補習班、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報酬,應屬兼職薪資所得(50)居多。再者,補習班是否需要為鐘點老師投保社會福利保險,包含:就業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勞退金提繳,則需看補習班、幼兒園與鐘點老師之間的關係,是雇傭關係,還是委任關係而定,前者則須依法完成納保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私人補習班、幼兒園、安親班之稅賦申報】...more【員工薪資扣繳、勞健保與二代健保扣費與申報】...more【二代健保解析與說明】.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02037.html 補習班、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所得性質與二代健保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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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公司可在台設立登記的各式組織,包含:分公司、辦事處、子公司,此三者在組織上的位階與結構,均各有不同;同時,三者在稅賦申報與繳納上,亦存在著部分差異。如同我們在【公司設立流程-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各式組織】一文中曾討論,外資公司在台可以設立登記的公司組織,包含:分支機構、獨立個體,共兩類。故我們也分就兩類在稅賦上的差異,逐一分析。

一、分支機構
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公司組織,包含:設立台灣分公司、登記台灣辦事處,其相關分支機構的公司登記資訊,都可在經濟部商業司查詢,但稅賦申報問題,確有著極大的差異:

(一)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
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辦事處組織,但由於台灣辦事處為費用中心,不得為營利行為,故並不存在獲利與盈餘之問題,僅需申報營所稅各類所得扣繳即可。

(二)外國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
外資公司登記台灣分公司,確為營利主體,在台可以從事營利行為,故稅務申報程序就相對複雜許多。台灣分公司應逐其申報的稅賦,包含:每期應申報的營業稅,以及每年申報營所稅、各類所得扣繳。

也由於台灣分公司,乃屬外資總公司在台灣登記的分支機構,因此,當台灣分公司完成營所稅申報之後,剩餘利潤即如同從口袋取出,再放回身體,故性質上,乃屬利潤的返還,而非盈餘的分配。因此:

1.利潤返還並非盈餘分配,故不存在就源扣繳的問題。
2.利潤當期返還,不存在分配或保留問題,故亦無盈餘未分配加增的問題。
3.利潤返還之後,外國總公司再在其所處國家,再行課稅。


二、獨立個體
台灣子公司屬【被投資者】,其位階與外資(母)公司之【投資者】,實屬彼此相互獨立的兩個體;再者,也因為台灣子公司為核准營利之組織,故其稅賦申報程序,與前述台灣分公司一致,包含:每期申報營業稅、每年申報營所稅與各類所得扣繳;而當台灣子公司年度完稅之後,剩餘子公司的盈餘是否分配,此即交付股東常會決議之。

(一)盈餘分配
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,盈餘即在基準日分配給境外(母)公司,同時,台灣子公司(即扣繳義務人)即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。

(二)盈餘保留
若股東常會決議不分配的話,台灣子公司的盈餘即保留,而未分配的台灣子公司盈餘,則會在下一個年度,被額外加徵5%的稅賦。待未來股東常會做出盈餘分配的決議之後,台灣子公司(即扣繳義務人)才會再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。

(三)稅賦抵減的討論
台灣子公司自行承擔的營所稅,實屬台灣子公司利潤的納稅義務,與境外(母)公司無涉;然而,當台灣子公司盈餘分配給外資投資者時,由扣繳義務人所代扣的就源扣繳稅款,可由外資投資者於其所處國申報稅賦時,抵扣之。若外資投資者的稅務所處國(Tax Resident),與台灣簽署有租稅協議的話,就源扣繳稅率亦有申請優惠的機會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【公司設立、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

【營業稅解析與申報】...more

【各類所得扣繳申報】...more

【營所稅之解析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


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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