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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設立登記之後-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各式組織稅賦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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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,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,無論是否逾50%,個人申報綜所稅時,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,包含:一、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二、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,包含:英文名稱、設立國家、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、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...等資訊,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,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(CFC)。若不是個人的CFC,僅需揭露公司資訊、持股資訊即可,若是個人的CFC,即須再繼續填寫【個人受控外國企業(CFC)營利所得計算表】;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,依序是: 第一部分: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,包含:(一)CFC公司基本資料(二)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(三)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:當年度盈餘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當年度損益、權益法下投資損益、已實現投資損益...等(二)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(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) 第三部分: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(二)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:歸課所得計算(一)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,免填 第五部分: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,包含:(一)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(視為實現值)(二)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.全數匯入金額2.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3.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(三)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(四)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  換言之,個人申報綜所稅時,應謹遵以下規範:一、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: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(如:英屬維京群島BVI)公司股份,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,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。二、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: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,致使該BVI公司成為個人的CFC,無論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,都須申報CFC公司的相關財務與稅務資訊。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須申報營利所得計算表的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與第五部份;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則須申報: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、第四部份與第五部份。三、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表連動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話,即須將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,再連動至個人最低稅負申報系統中,計算納稅義務並一併申報。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,應多加留意申報規則。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個人受控公司(CFC)申報書之填寫與應備文件】 ...more【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(折扣碼:TC1157ZHA)】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487367.html 個人-受控外國公司(CFC)申報表填寫說明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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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公司可在台設立登記的各式組織,包含:分公司、辦事處、子公司,此三者在組織上的位階與結構,均各有不同;同時,三者在稅賦申報與繳納上,亦存在著部分差異。如同我們在【公司設立流程-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各式組織】一文中曾討論,外資公司在台可以設立登記的公司組織,包含:分支機構、獨立個體,共兩類。故我們也分就兩類在稅賦上的差異,逐一分析。

一、分支機構
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公司組織,包含:設立台灣分公司、登記台灣辦事處,其相關分支機構的公司登記資訊,都可在經濟部商業司查詢,但稅賦申報問題,確有著極大的差異:

(一)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
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辦事處組織,但由於台灣辦事處為費用中心,不得為營利行為,故並不存在獲利與盈餘之問題,僅需申報營所稅各類所得扣繳即可。

(二)外國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
外資公司登記台灣分公司,確為營利主體,在台可以從事營利行為,故稅務申報程序就相對複雜許多。台灣分公司應逐其申報的稅賦,包含:每期應申報的營業稅,以及每年申報營所稅、各類所得扣繳。

也由於台灣分公司,乃屬外資總公司在台灣登記的分支機構,因此,當台灣分公司完成營所稅申報之後,剩餘利潤即如同從口袋取出,再放回身體,故性質上,乃屬利潤的返還,而非盈餘的分配。因此:

1.利潤返還並非盈餘分配,故不存在就源扣繳的問題。
2.利潤當期返還,不存在分配或保留問題,故亦無盈餘未分配加增的問題。
3.利潤返還之後,外國總公司再在其所處國家,再行課稅。


二、獨立個體
台灣子公司屬【被投資者】,其位階與外資(母)公司之【投資者】,實屬彼此相互獨立的兩個體;再者,也因為台灣子公司為核准營利之組織,故其稅賦申報程序,與前述台灣分公司一致,包含:每期申報營業稅、每年申報營所稅與各類所得扣繳;而當台灣子公司年度完稅之後,剩餘子公司的盈餘是否分配,此即交付股東常會決議之。

(一)盈餘分配
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,盈餘即在基準日分配給境外(母)公司,同時,台灣子公司(即扣繳義務人)即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。

(二)盈餘保留
若股東常會決議不分配的話,台灣子公司的盈餘即保留,而未分配的台灣子公司盈餘,則會在下一個年度,被額外加徵5%的稅賦。待未來股東常會做出盈餘分配的決議之後,台灣子公司(即扣繳義務人)才會再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。

(三)稅賦抵減的討論
台灣子公司自行承擔的營所稅,實屬台灣子公司利潤的納稅義務,與境外(母)公司無涉;然而,當台灣子公司盈餘分配給外資投資者時,由扣繳義務人所代扣的就源扣繳稅款,可由外資投資者於其所處國申報稅賦時,抵扣之。若外資投資者的稅務所處國(Tax Resident),與台灣簽署有租稅協議的話,就源扣繳稅率亦有申請優惠的機會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【公司設立、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

【營業稅解析與申報】...more

【各類所得扣繳申報】...more

【營所稅之解析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


參考資料:
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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