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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勞務時,國內買受人要自繳營業稅?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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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依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,允當地將每一個營運過程,詳實地記錄於日記帳上,而入帳依據的乃是:外來憑證、對外憑證與對內憑證;然而,入帳憑證範圍並不限於統一發票或扣繳憑單...等稅法上的合規憑證,只要能忠實呈現營運軌跡的單據,都能作為入帳上的依據;是故,依會計準則入帳後的財務報表,與依據稅法調整後的稅務申報書,必然存在著差異。而該項差異,包含:永久性差異、暫時性差異兩類,其中又以永久性差異發生的佔比最高,故當帳上呈現虧損現狀時,永久性差異可能反轉稅務申報書,導致稅基為正的繳稅結果;也正因為這種稅上虛盈實虧的無奈,導致許多實務上的稅賦安排手法,不小心落入了違法的泥淖之中。而常見的違法安排,包含以下三種:一、不法憑證安排例如:將非屬企業營運相關的支出憑證,列入企業費用帳上;尤有甚者,以非法方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或人頭薪資,用於稅務申報的抵扣上。二、不法申報安排例如:設立多家企業以分散營業額,在不符合書審要件的情況下,利用書審申報方式逃避稅捐責任;尤有甚者,以不符合書審要件的企業,逃漏個人高額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。三、外圍帳戶隱匿例如:以簡單粗暴的他人帳戶、外圍帳戶,或境外公司OBU帳戶、海外帳戶,隱藏應申報所得的金流。雖然實務上常見前述各種態樣,但恐已涉及高度稅務疑慮,甚至是稅務洗錢上的不法行為;而諸類不法安排,均有著同樣的徵兆,即:出現無法解釋的鉅額資金存量或流量。而之所以會出現無法解釋的資金存量與流量,乃因:一、不實費用憑證雖導致稅賦少繳,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二、不法書審企業雖分散營業額致使稅少繳,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三、外圍帳戶隱匿企業未報稅的金流,但收款帳戶無法解釋資金存量與流量當巨額資金存量或流量,與業主申報收入迥異之時,稅務風險與查核爆點即會油然而生,而保險從業人員,在接觸中小企業的業主並建立業務關係時,也多所會遇到業主有以上態樣的金流,保險從業人員若能適時由中小企業主合法規劃的指引與導正切入,除了增加業主的信任,也讓完稅後的資金佈局資產,充分發揮保險效能,保障一生財富的長治久安。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 【線上-保險行銷應掌握的中小企業主稅務問題】...more 【線上 - 營所稅之解析、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參考資料: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30552.html 解析企業常見的違法稅務安排與風險:保險從業人員的引導與機會 2026-02-12 2027-02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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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稅的本質,實屬消費稅的性質,是故,最終乃是由境內終端消費者,承受起營業稅的負擔責任,而居間的一般營業人(公司、行號),僅是居間代收付的中介;營業人,在向上游進貨時,會支付交易金額以外的營業稅(進項稅額),並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給下游時,於銷售金額之外,多加營業稅(銷項稅額);而銷項稅額、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,就是營業稅繳納或留抵的金額。

若實體貨物從海外進口時,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(進項稅額),而當進口商,在境內銷售貨物時,也會自消費者身上收回營業稅(銷項稅額);若實體貨物的收貨人,就是終端消費者的話,就直接由終端消費者負起繳納之責;這就是為何進口貨物的營業稅,乃由收貨人或持有人繳納的緣由(營§3)。

然而,進口貨物,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,但進口勞務,海關並無法查知,如何代徵營業稅呢?此時,則改由進口勞務的買受人,再次期營業稅依法申報的期間,自行申報與繳納(營§36)。進口勞務的態樣,包含,如:

1.取得國外公司授權使用商標、智慧財產與技術的使用

2.透過遠距視訊的方式,取得專業技術支援

3.委由外國企業客製化電腦軟體

4.透過境外平台,訂購海外飯店或租賃車輛...等無形服務


都屬進口勞務的範疇,此時,進口勞務的買受人,即負起自行申報與繳納營業稅的責任。

然而,舉例來說,當一般營業人,以NTD100之價金,自海外取得商標授權後,先自繳NTD5(取得進項稅額),再在以NTD400價格於國內銷售,額外收回NTD20(銷項稅額),互抵後,再申報繳納營業稅NTD15(NTD20-NTD5)。

這種一般營業人先在進口勞務時,自繳NTD5,銷售貨物或勞務時,再補繳NTD15的程序,實在過於重複且繁瑣,反正要徵收的總營業稅就是NTD20,故一般營業人在進口勞務時,免去自繳進項稅額的麻煩,直接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,將NTD20的銷項稅額,一次性地申報與繳納即可,免去了不必要的重複程序。

然而,未經一般營業人此種營業稅申報程序的其他單位或組織,於進口勞務時,買受人仍須留意,於進口勞務之後自繳營業稅的責任。例如:

1.個人委由國外企業,代為客製化電腦系統。

2.執行業務組織(事務所),以遠距視訊的方式,向國外企業要求提供專業諮詢。

3.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,要求國外企業提供智慧財產的使用授權。
 
4.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,請國外企業代為設計LOGO。

5.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,透過海外平台,訂購海外出差住宿飯店。

6.兼營營業人,透過海外平台,訂購海外租賃車輛,以供員工出國差勤。


前述的非一般營業人,均有在進口勞務時,自繳營業稅並申報的義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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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


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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