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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所與醫師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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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師個人持有資產、稅務與控股公司之規劃考量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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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
雖然每一個私人診所都是開業醫師的個人執業場域,亦是個人出資的診療空間,但畢竟初始成立私人診所的資金挹注,可不是一筆小數目,故私人診所加盟連鎖品牌的診所體系,尋求更多資源與品牌效應之時,經常可見管理中心或控股公司(下稱:總管理公司)從旁提供必要協助的角色;而這類的總管理公司,經常在連鎖品牌診所的體系中,扮演以下的行政職能,包含:一、固定資產建置例如:由總管理公司承租診間所需的診療空間,並由工班依集團CIS統一裝修,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;或由總管理公司購置(調度)診療所需的設備、相關固定資產,如:車輛、伺服器、冷凍設備...等,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個人私診所,藉以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初期成本壓力。二、相關耗材統購例如:由總管理公司協助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統一採購所需要的耗材,藉此控制成本與統一品質;或為體系內的診所醫師安排研討會或進修課程,以精進診療技術或管理知識,甚至是統一安排專職公司處理醫療廢棄物的清運,或診間的消毒與清理,或為體系內的私人診所提供管理協助,如:稅務申報、節稅規劃、人事制度建置、醫務管理流程改善、資訊系統建置...等;諸如此類,私人診所共同所需的經營支援,皆由總管理公司統一處理,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經營成本。三、緊急資金調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,若有營運所需的資金不足之時,總管理公司亦會提供資金融借與調度的協助,以解決燃眉之急。然而,在制定體系內各私人診所與總管理公司之間的顧問合約時,必須留意以下的合理性問題:一、是否可以描述具體服務內容諮詢費多屬定額給付,但每年獲利卻是動態在發生;總管理公司為了取得每年動態的獲利,與體系內的私人診所,簽署一份不合理,甚至無法解釋諮詢、顧問的具體內容為何,且諮詢費用還每年不斷上下浮動的顧問合約;此類為了收款而擬定之合約,可能存在違法疑慮與診所費用遭剔除之風險。二、合約內的顧問費用是否合理提供顧問諮詢所收取的顧問費,必有市場上,可受公評的合理價格,若總管理公司為收款而擬定高額顧問合約,且無法解釋具體諮詢內容與計價邏輯,即存在診所支付總管理公司之顧問費用,遭剔除的風險。三、諮詢費是否與診療收入有關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§14之規定: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,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,故依據合約要求,體系內各私人診所支付總管理公司的費用,是否與診所之診療收入直接相關?若無關者,不能列為診所的業務費用。實務上,在這些總管理公司法人背後的股東與投資者,也希望藉由解決私人診所開業初期,醫師需要大量資金投注的需求,透過支援性質的職能,以諮詢費、管理費、顧問費...等名義,賺取可能的獲利空間。但如果總管理公司的年度諮詢費被稅務機關剔除,導致私人診所開業醫師需要再補稅的話,由誰承擔?如何承擔?這就必須要再進一步細究了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連鎖診所稅務架構與外部投資者應注意事項】 ...more【控股公司在醫師節稅架構上的運用解析】..more【診所、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】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  https://www.unicore.url.tw/hot_502251.html 私人診所與總管理公司的顧問合約探討 2025-04-05 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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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,如:醫師診療行為的執業報酬、藥師配藥的執業報酬...等執行業務收入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§3,並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,故無需開立發票,也無須申報營業稅。

然而,非屬執行業務報酬的營業收入,如:眼科診所附加眼鏡銷售、牙科診所附加牙刷銷售、骨科診所附加護膝銷售、動物醫院附加貓狗飼料銷售、藥局附加健康食品銷售...等銷售的收益,即存在有營業稅的要件,故須以公司或行號的型態經營,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,後續也會再跟進公司或行號的所得稅申報繳納義務。

然而,應以公司還是行號賺取非屬執業收入的營收,需考量以下兩個要件:

一、是否需建立風險防火
由於行號的責任,與個人綁定在一起,故若需要架構營運風險的防火措施的話,則需以公司型態來經營,讓醫師的風險能限制在股東出資的限額內。

二、是否需遞延盈餘分配
由於行號的獲益,與個人綁定在一起,若直接併入醫師當年度綜合所得額內的話,可能稅率相對較高,如果需遞延盈餘時,即需以公司型態經營。

再者,部分醫師與執行業務者多會考量:既然已經成立公司經營非屬執行業務的營業收入,不如再將該公司當作是自己的控股公司,把個人的股票投資、不動產購置,甚至部分執行業務收入,全數納入該控股公司名下;然而,這樣的安排,可能會產生稅賦變數的增加,甚至有違法疑慮的風險產生,包含:

一、以營運公司持有股份股權
以營運公司持有醫師個人所投資的股份或股權時,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:
(一)年度營業稅須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,恐導致多繳的稅賦變數。
(二)可能會有股份年度評價,導致未分配盈餘增減的加徵稅賦變數。
(三)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賦,相對高於個人出售時的稅賦。
(四)存在所得稅法§14之3:視為惡意遞延的稅賦隱憂。

二、以營運公司賺取執業收入
以營運公司賺取執行業務收入,存在以下的違法疑慮與稅賦變數:
(一)以公司賺取醫師執行業務收入,存在違反醫療法規的隱憂
(二)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,存在漏報繳印花稅的疑慮
(三)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,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

三、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
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,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:
(一)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,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賦較高
(二)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,不利於後代受贈與繼承上的稅賦規劃
(三)以公司名義出售或出租不動產,
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

以上變數都是在醫師以控股公司架構,規劃個人資產佈局時,需多所考量的稅賦風險與疑慮。
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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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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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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